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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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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EN
第 23-2 條
因職務或業務知悉運動彩券中獎人姓名、地址等個人資料,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嚴守秘密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
EN
第 14 條
因職務或業務知悉運動彩券中獎人姓名、地址等個人資料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嚴守秘密。
違反前項規定,洩露中獎人相關資料予他人,致中獎人權益受損者,中獎人得向發行機構請求損害賠償。
前項情形,發行機構對洩密人有求償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