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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六十六條之三第一項所稱之依本法裁處之部分罰鍰,指經主管機關依本法裁處後實收罰鍰金額之百分之二十。
水污染防治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 EN
各級主管機關依第十一條第六項設置之特種基金,其來源除該條第一項水污染防治費徵收之費用外,應包括各級主管機關依前條追繳之所得利益及依本法裁處之部分罰鍰。
前項基金來源屬追繳之所得利益及依本法裁處之罰鍰者,應優先支用於該違反本法義務者所污染水體之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