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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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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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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
第 23 條
同一更新單元依本辦法申請相同之補助項目,應以一次為限。但同一建築
基地上有數幢或數棟建築物,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二條之一規定,分期實施
都市更新時,未獲補助部分,不在此限。
前項申請補助案,已申請本辦法以外之補助獲准者,其補助金額應予扣除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