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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說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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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遊說法
EN
第 23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依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申請變更或終止登記。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經通知限期補行登記,屆期未登記。
三、違反第十六條規定,未通知辦理登記。
遊說法
(民國 96 年 08 月 08 日 )
EN
第 25 條
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規定因未申報報表、未申請變更、終止登記或屆期未補行登記而受處罰後,經命限期辦理,屆期仍未辦理者,得按次處罰。內容故意登記或申報不實,經命其更正,屆期未更正者,亦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