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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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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29 條
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十六第二項規定予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辯論證據證明力之機會者,宜於關於罪責之證據調查完畢後為之。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第 455-46 條
每調查一證據畢,審判長應詢問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有無意見。
法院應予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以辯論證據證明力之適當機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