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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03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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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幼稚教育法
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及前條規定之罰鍰,在直轄市由該管教育行政機關報請
市政府;在縣(市)由縣(市)政府處罰,並限期繳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