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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教育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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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幼稚教育法
第 22-1 條
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及前條規定之罰鍰,在直轄市由該管教育行政機關報請
市政府;在縣(市)由縣(市)政府處罰,並限期繳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