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17 06:59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22 條
將第三十五條但書規定之未補強之孔設置於端板時,應以不致使人孔周圍及端板彎緣部發生過剩應力集中之方法設置。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 )
第 35 條
設置於胴體、端板等之孔,應以具有充分強度之補強材實施補強。但在孔之周邊無發生過剩應力集中情形之虞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