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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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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 22 條
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限齡提前退休人員,按照規定之退休年齡,每提前一年加發半個月薪津,由儲備金中支付。
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民國 105 年 05 月 23 日 )
第 17 條
人員在本總廠連續任職五年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
二、身心障礙不能勝任職務。
前項第一款規定之年齡,本總廠得按職位工作性質及職責情形,訂定分等限齡退休標準報經濟部核准酌予提前,但職員不得少於五十五歲,工員不得少於五十歲。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