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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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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EN
第 22 條
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稱原有關法令規定,指本條例七十四年五月三日公布生效前,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學校核定或訂定之任用、升遷及組織規程等規定。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民國 103 年 01 月 22 日 )
EN
第 21 條
學校職員之任用,依其職務類別,分別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或技術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並辦理銓敘審查。
本條例施行前已遴用之學校編制內現任職員,其任用資格適用原有關法令規定,並得在各學校間調任。
各學校編制內現任職員,在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具有公務人員或技術人員法定任用資格者,依現職改任換敘;其改任換敘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學校人事人員及主計人員之任用,分別依照各該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公立學校職員升等考試規則由考試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