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05 07:29
:::

法條

法規名稱: 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中央銀行得於洽商財政部後,規定農會信用部流動資產與各項負債之最低比率。
財政部得視事實需要,訂定農會信用部存放比率。
下列放款不列入存放比率計算:
一、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受託代放款項。
二、依照轉放約定,運用外來資金辦理之放款。
三、運用農貸公積辦理之放款。
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民國 90 年 07 月 17 日 )
農會信用部經營之業務如下:
一、收受會員及會員同戶家屬之活期、定期、儲蓄及支票存款。
二、辦理會員及會員同戶家屬之放款。
三、受政府機關及銀行委託代放款項。
四、會員從事農業產銷所需設備之租賃。
五、國內匯兌。
六、受託代理收付款項。
七、受託代理鄉鎮(市)公庫。
八、出租保管箱。
九、其他經財政部核准辦理之業務。
前項各款業務之經營,均應在其營業處所為之。
農會信用部辦理第一項第四款租賃業務,應專案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省級農會信用部報財政部核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