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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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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 22 條
事業人員在職病故或意外死亡者,其撫卹金除第三條規定之保留年資結算給與及第十條規定之離職金外,另發給三個月薪給之喪葬費;在職未滿三年者,以三年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0 日 )
第 3 條
事業人員到職時其既有服務公職半年以上之年資,依其進用時之等級比照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以下簡稱財政部金融保險退撫辦法)結算年資給與,並予保留,於離職時發給之。
第 10 條
事業人員退休、資遣或死亡時,均可領取其自提公提儲金本息作為離職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