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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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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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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
第 21-1 條
第八條、第八條之一、第十二條、第十二條之一及第十四條補助經費,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地方財力增列補助經費及比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