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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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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21 條
糞尿中間處理設施除應符合第十九條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採生物化學處理者,應具有投入、貯留、消化處理、上澄液再處理、污泥處理及消毒之設備。
二、採氧化處理者,應具有投入、貯留、氧化處理及上澄液再處理之設備。
三、採化學處理者,應具有投入、貯留、加藥、固液分離、中和、分離液處理及污泥處理之設備。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者。
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
第 19 條
一般廢棄物之處理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堅固之基礎結構。
二、設施與廢棄物接觸之表面採抗蝕材料構築。
三、周圍具防止地表水流入之設備。
四、具污染防治設備及防蝕措施。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