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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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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EN
第 21 條
登記人供應鏈之廠商,需前條核准登記文件證明者,登記人應提供其前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所記載之資訊。
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民國 104 年 08 月 19 日 )
EN
第 20 條
新化學物質之核准登記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登記人基本資料。
二、新化學物質編碼。
三、核准登記類型。
四、核發日期及有效期間。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