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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
本辦法施行前,中央主管機關為落實課程教學政策,已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藝術才能班課程實施規範設立之藝術才能專長領域輔導群,得於施行後繼續辦理;並應依下列規定組織後,始得準用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
一、置團長一人。
二、置召集人一人。
三、依藝術才能專長領域,置副召集人一人至三人。
四、置諮詢委員若干人。
五、置輔導員若干人。
前項團長,由中央主管機關首長或其就教育部相關人員派兼之;召集人、副召集人、諮詢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就具課程與教學專長之學者專家或輔導員聘兼之。
第一項輔導員之遴選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載明於簡章公告之,並由中央主管機關組成遴選小組,公開遴選。
第一項人員之任期、機關代表隨本職進退、改(補)聘(派)、考核、不適任情形及其他相關事項,準用第八條規定。
團長、副團長、團員之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
召集人、副召集人、委員、諮詢委員及輔導員之任期為一年。任期屆滿前,各該主管機關應予考核;考核通過者,始得續聘兼之。
第一項人員,由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表擔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第四條及第五條團員為各分團召集人者,應隨各分團召集人異動改聘兼之。
第一項人員,於聘(派)任期內因故出缺、異動或其他原因不能執行職務時,得補聘(派)兼,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一項及第二項人員於任期內,有不適任情形者,各該主管機關得解聘(改派),不受任期之限制。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教師(以下簡稱教師)經依本辦法遴選通過,得以部分時間或全部時間擔任輔導員或專業工作人員;採部分時間擔任者,減授部分基本授課節數;採全部時間擔任者,減授全部基本授課節數。
教師擔任中央團、地方團、分團、中心職務者,依其職務於聘任期間之權益如下:
一、教師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
(一)每月依規定支領兼職費;同時擔任第七條各分團及第十條各類中心召集人或副召集人者,以支領一兼職費為限。
(二)聘任期間之年資,比照學校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採計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主任甄選之資績評分。
(三)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兼行政職務之規定,支給休假、休假補助及未休假加班費。
二、教師擔任輔導員或專業工作人員:
(一)聘任期間之年資,比照學校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採計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主任甄選之資績評分。
(二)以全部時間擔任者,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兼行政職務之規定,支給休假、休假補助及未休假加班費。
三、教師以全部時間擔任執行秘書或其他工作人員: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兼行政職務之規定,支給休假、休假補助及未休假加班費。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特殊教育學校校長及幼兒園園長擔任中央團分團、地方團分團及中心之召集人或副召集人者,聘任期間得支領依第二項第一款第一目規定之兼職費。
教師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輔導員、專業工作人員者,各該主管機關應訂定考核指標,組成考核小組,分別予以考核。
前項考核結果為優良者,各該主管機關得為下列獎勵:
一、各該年度考核成績達一定分數以上者,核敘嘉獎或記功。
二、三年內有二次考核成績優良,並獲記功者,由各該主管機關安排至國內、外學校或機構,進行參訪。
教師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輔導員或專業工作人員者,除前項獎勵外,三年內有二次考核成績達各該分團或中心之前百分之十者,得向各該主管機關申請於暑假期間赴國外學校或機構,參與提升課程與教學或特殊教育專業知能之短期進修之部分補助。
前項所定獎勵之申請方式及補助額度依各該主管機關規定辦理,各該主管機關應就以全部時間或部分時間服務者,分別訂定不同額度之獎勵額度;獲獎勵者,應自考核後二年內,一次請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