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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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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第 21 條
人民或團體因紀念、裝飾、健身表演練習或正當休閒娛樂之用,得申請持有刀械。但人民或團體負責人有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
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
EN
第 8 條
人民得購置使用魚槍,每人以二枝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購置使用:
一、未成年。
二、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經確定。
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持有人攜帶經許可之魚槍外出者,應隨身攜帶執照。
持有人之戶籍所在地變更時,應於變更之翌日起一個月內連同執照、異動申報書,分別報請變更前、後之警察分駐(派出)所層轉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辦理異動登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