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17 00:49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土地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土地法
EN
第 202 條
前條之土地拍賣,應由司法機關於拍賣前三十日,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土地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第 201 條
積欠土地稅達二年以上應繳稅額時,該管直轄市或縣(市)財政機關得通知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將欠稅土地及其改良物之全部或一部交司法機關拍賣,以所得價款優先抵償欠稅,其次依法分配於他項權利人及原欠稅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