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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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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第 200 條
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3 年 06 月 24 日 )
EN
第 199 條
意圖供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減損通用貨幣分量之用,而製造、交付或收受各項器械、原料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