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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07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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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機構管理辦法
登錄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記違規點數一點:
一、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未依限申請變更並換發登錄證書。
二、違反第九條規定,未依限將人員異動情形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三、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未依限將實驗室遷移計畫書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四、違反第十五條第五款規定,未將認可作業成果月報表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五、違反第十五條第七款規定,未依限將工作計畫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六、違反第十五條第八款規定,未依限將工作執行成果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七、認可業務或財務等相關資料有誤繕、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錯誤。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機構管理辦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
登錄證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登錄年月日、字號及有效期間。
二、登錄機構之名稱、地址及實驗室地址。
三、代表人。
四、認可業務類別及品目。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事項有變更者,應於變更事由發生次日起三十日內檢附原登錄證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並換發登錄證書。
登錄之取得、變更、廢止、撤銷或經暫停認可業務類別及品目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登錄機構認可部門主管及專任技術員異動時,應於異動事實發生次日起十五日內,檢附異動人員名冊及新聘人員相關資格文件,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登錄機構之實驗室遷移者,應於遷移前三個月起之二個月內,提具計畫書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辦理。
前項計畫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建築物基本資料。
二、遷移前後之試驗設備清冊及校正。
三、遷移期間認可業務之執行方式。
四、申請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實驗室異動證明文件。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第一項計畫書有不全或記載不完備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成者,駁回其申請。
實驗室遷移完成後,應檢具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重新核發之實驗室認證證書,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換發登錄證書。
登錄機構除依第十三條辦理認可業務外,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使用認可標示之管理。
二、違反規定使用認可標示或為不實標示通報中央主管機關事宜。
三、指派專人協助中央主管機關執行認可之協調聯繫,並登載認可資訊。
四、建置認可資訊查詢服務網站,並製作申請認可範例說明、認可須知、審查細部作業規範、相關問答集、統計資料等。
五、辦理型式認可、個別認可號碼之編列登記,並於每月將認可作業成果月報表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六、設立專戶辦理認可業務收支事宜。
七、每年十二月底前將下一年度工作計畫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其於十一月前登錄者,並應於登錄後三十日內提送該年度之工作計畫。
八、每年二月底前將上年度工作執行成果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