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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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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 20 條
申請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之審查費,每件計收新臺幣五萬元。
前項審查費應於申請人提出申請案時,向第十條規定之受理機關繳納,並由受理機關解繳主管機關所設置之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
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06 日 )
第 10 條
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辦理公告時,應公告下列事項:
一、受理機關。
二、受理申請期限。
三、各園區容許變更規劃之用地類別。
四、各園區允許及不允許引進之行業類別。
五、其他必要事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公告事項,主管機關得因政策或產業發展之變化予以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