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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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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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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條
本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所稱遺族之範圍及順序,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
本條例第十四條之一及本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領受撫慰金遺族,如有本條例第十二條各款情形之一者,喪失領受權利。
領受月撫慰金遺族,經褫奪公權者,自褫奪公權之日起停止領受月撫慰金之權利,至其復權時回復。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1138 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