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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07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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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
第十八條暫先支付之醫療費或喪葬費,應於給付補償金時扣除之。
請求權人受領第十八條暫先支付之醫療費或喪葬費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返還:
一、協議不成立,且未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視受理補償請求機關決定之補償金額,返還全額或超過部分。
二、請求權人提起訴願經訴願駁回確定。
三、請求權人受敗訴判決確定。
四、暫先支付之醫療費或喪葬費,超過協議、訴訟上和解或確定判決所定之補償金額者,其超過部分。
前項情形,受理補償請求之機關應以書面通知限期返還。
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
請求權人請求補償時,得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向行政法院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命受理補償請求之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