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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本辦法施行時,尚未取得實任法官資格之候補、試署法官,仍依廢止前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之規定辦理服務成績考核。但書類審查標準及程序,仍依第十三條至第十八條及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民國 112 年 03 月 24 日 )
司法院設裁判書類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書審會),辦理候補、試署法官裁判書類之審查(以下簡稱書類審查)。
書審會委員產生方式及其任期如下:
一、法官代表三人,由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審會)之法官代表按審級各互推一人兼任之。
二、學者專家代表一人,由人審會之學者專家委員互推一人兼任之。
三、檢察官、律師代表各一人,由法務部、全國律師聯合會各推舉檢察官、律師二人,送請司法院院長遴聘,任期一年,得連任一次。
四、司法院院長視業務需要,另遴聘審判經驗及法學素養俱豐之現任或曾任庭長、法官若干人擔任,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委員出缺時,應依原程序補推代表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但所餘任期未滿三個月者,不予補推或補聘。
第二項第三款委員出缺時,應依原程序推舉遴聘,任期重新計算。
書審會之幕僚作業,由司法院人事處辦理。
書審會由司法院院長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負責召集並主持會議。
主席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會議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書審會每月開會一次;無議案時,得不召開,必要時得加開臨時會。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委員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有關迴避之規定。
書審會採逐案逐人方式審查。但經主席徵詢出席委員均無異議時,即為認可。
經主席宣布認可後,不得再行提出異議;無異議認可之效力與表決通過同。
書審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前項全體委員之計算,應扣除因公、因病未出席或尚未遞補之委員人數。
出席委員人數與實際參與表決人數不一致時,以實際參與表決人數為準。
主席不參與表決。但表決可否同數時,得加入可方使其通過;或不加入而使其否決。
表決於可否兩方均不過半數時,主席得提付重行表決;重行表決時以多數為可決。
前項可決人數之計算,以表示贊成、反對兩種意見為準,空白票及廢票不予計算。
出席委員對於表決結果,非有明顯足以影響表決結果之重大瑕疵,不得請求重付表決。
前項請求重付表決,以一次為限。
書類審查標準,依書類類別,訂定如附件。
書類審查方式如下:
一、依書審會委員之專業領域,每送審案分由委員二人初審並加具評語。初審結果分為「建議及格」、「建議不及格」或「建議書審會審議」;認由「建議書審會審議」者,應敘明理由。
二、書審會應本公平客觀之旨,參考初審結果、評語及書類等資料後,議決書類審查是否及格及評定分數,並以七十分為及格。
初審時,委員認有必要,得調取相關卷宗;書審會審議時,亦同。
書審會於作成書類審查成績不及格之決議前,應通知受審查之候補、試署法官陳述意見。
書審會於審查時發現送審書類有特別優良、明顯錯誤、具參考價值事項,或有其他相關建議事項,應指明具體內容交由司法院以適當方式公告週知,或轉請現辦事務所在法院院長告知受審查之候補、試署法官或相關人員。如有涉及裁判書類格式或內容之整理改進、分析研究、指正、研擬及彙編等相關事項,司法院人事處應轉知相關業務廳。
書審會有關書類審查評分標準、級距、評分方式、調取卷宗、陳述意見等相關事項之細節性、執行性決議,應報送司法院核定。
司法院應於書類審查程序完成後,檢附考核表、書審會之書類審查結果及其他相關資料,提請人審會審查候補、試署法官之服務成績。
人審會對於書審會之書類審查結果,不得逕予變更。但有具體理由足認其認定事實顯然錯誤或有程序上之重大瑕疵者,不在此限。
服務成績經人審會審查及格者,予以試署、實授,並於下列時間生效:
一、候補、試署期滿以前報送者,自候補、試署期滿翌日起生效。
二、候補、試署期滿後始報送者,自報送日起生效。但依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於候補、試署期滿翌日起二個月內報送者,溯及自候補、試署期滿翌日起生效。
三、前二款報送,未於第十條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報請司法院審查者,自報請審查日起生效。但報請審查日在候補、試署期滿日以前者,自候補、試署期滿翌日起生效。
服務成績經人審會審查不及格者,應於司法院函知審查結果之日起一年後至二年內,自行指定其中一日為基準日,再選定該日回溯一年內所作裁判十件,併同上開期間所作全部裁判之目錄清冊,於該基準日起三十日內提交現辦事務所在法院報送司法院再予考核。
前項再予考核,準用第十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十二條至第十七條之規定。
再予考核服務成績經審查及格者,予以試署、實授;仍不及格者,停止其候補、試署並予以解職。
前項予以試署、實授,自第一項報送日起生效。但未依第十條第三項所定期間報請審查者,自報請審查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