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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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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 20 條
職務評定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後,應由報送審定機關作成職務評定通知書送達受評人。
前項通知,應附記不服職務評定結果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未附記救濟期間或附記錯誤者,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
公務人員保障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第 27 條
原處分機關告知之復審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通知送達之次日起算法定期間。
如未告知復審期間,或告知錯誤未通知更正,致受處分人遲誤者,如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一年內提起復審,視為復審期間內所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