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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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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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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
第 20 條
(刪除)
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
(民國 109 年 05 月 13 日 )
第 19 條
研究所(處)為辦理行政事務及技術業務得置高級分析師、高級管理師、高級設計師、編審、技正、分析師、管理師、設計師、組員、館員、技士、助理設計師、助理管理師、技佐、辦事員、書記。
本院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公務人員任用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
第 8 條
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依職系說明書歸入適當之職系,列表送銓敘部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