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17 0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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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出版法
第 2 條
出版品分左列三類:
一 新聞紙類
甲 新聞紙 指用一定名稱,其刊期每日或每隔六日以下之期間按
期發行者而言。
乙 雜 誌 指用一定名稱,其刊期在七日以上三月以下之期間按
期發行者而言。
二 書籍類 指雜誌以外裝訂成本之圖書冊籍而言。
三 其他出版品類 前兩款以外之一切出版品屬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