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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16 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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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懸浮微粒物質災害全民防救災教育表彰辦法
本辦法表彰對象,應具備下列資格及條件:
一、機關(構)、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或個人。
二、依本法六十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實施全民防救災教育工作,具有傑出貢獻或顯著功勞。
本辦法表彰對象之適用範圍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與懸浮微粒物質災害。

災害防救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 EN
各級政府針對實施下列各款全民防救災教育工作具有傑出貢獻或顯著功勞之機關(構)、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或個人,應依法令予以表彰:
一、民間運用公、私有閒置空間或建築物設置防救災教育設施、場所。
二、民眾擔任防救災教育志工。
三、民營事業提供經費、設施或其他資源,協助全民防救災教育之推展。
前項表彰對象之資格、條件、適用範圍、審查程序、審查基準、表彰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