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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化粧品專業技術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EN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化粧品專業技術人員(下稱專業技術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辦理國外學歷採認法規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化粧品、藥學相關科、系、所或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二、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辦理國外學歷採認法規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化學、化工相關科、系、所或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從事化粧品製造相關業務三年以上。
三、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辦理國外學歷採認法規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從事化粧品製造相關業務五年以上。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化粧品製造相關業務,指在化粧品製造工廠從事生產、調配、加工或其他與製造相關之業務。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民國 107 年 05 月 02 日 ) EN
製造化粧品,應聘請藥師或具化粧品專業技術人員駐廠監督調配製造。
前項化粧品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訓練、職責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