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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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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管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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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中央管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 2 條
申請於中央管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內公地為水利法七十八條之三之使用行為,除採取土石者之使用費另行規定外,應依本標準繳納行政規費及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公地使用費(以下簡稱使用費)。
前項之行政規費,包括審查費、勘查費及許可書費。
水利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第 78-3 條
排水設施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填塞排水路。
二、毀損或變更排水設施。
三、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
四、棄置廢土或廢棄物。
五、飼養牲畜或其他養殖行為。
六、其他妨礙排水之行為。
排水設施範圍內之下列行為,非經許可不得為之:
一、施設、改建、修復或拆除建造物。
二、排注廢污水。
三、採取或堆置土石。
四、種植植物。
五、挖掘、埋填或變更排水設施範圍內原有形態之使用行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