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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水利用地認定標準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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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水利用地認定標準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水利用地,指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規定之水利用地。
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
EN
第 15 條
本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所稱開發計畫,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開發內容分析。
二、基地環境資料分析。
三、實質發展計畫。
四、公共設施營運管理計畫。
五、平地之整地排水工程。
六、其他應表明事項。
本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所稱有關文件,係指下列文件:
一、申請人清冊。
二、設計人清冊。
三、土地清冊。
四、相關簽證(名)技師資料。
五、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六、相關主管機關或事業機構同意文件。
七、其他文件。
前二項各款之內容,應視開發計畫性質,於審議作業規範中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