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外國憑證機構許可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外國憑證機構許可辦法
EN
第 2 條
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憑證機構(以下簡稱外國憑證機構)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許可時,應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
一、憑證實務作業基準。
二、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檢核對照表。
三、外國憑證機構於其本國合法經營憑證業務之證明文件。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書及文件之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主管機關得提供英文版本格式。
主管機關應於其網站公告經許可之外國憑證機構。
電子簽章法
(民國 113 年 05 月 15 日 )
EN
第 15 條
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憑證機構,在安全條件相當,且符合國際互惠或技術對接合作原則下,經主管機關許可,其簽發之憑證與本國憑證機構所簽發憑證具有相同之效力。
前項許可之申請程序、審核方式、許可條件、廢止許可之事由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應公告經第一項許可之憑證機構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