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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科技產業園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核准登記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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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在科技產業園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核准登記管理辦法
EN
第 2 條
符合下列要件之事業,得申請在科技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內設置營業或聯絡處所:
一、在區外之公司、行號、財團法人、社團法人、辦妥開業登記之專門職業技術人員或依公司法第三百八十六條申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案之外國公司。
二、經營之事業種類符合准許設立在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種類。
經營之事業種類除加油站業、汽車貨運業外,得向所在區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園管局)或分局申請辦理公司登記,不受前項第一款有關區外公司之限制。
公司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
EN
第 386 條
外國公司因無意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營業,未經申請分公司登記而派其代表人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置辦事處者,應申請主管機關登記。
外國公司設置辦事處後,無意繼續設置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廢止登記。
辦事處代表人缺位或辦事處他遷不明時,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外國公司指派或辦理所在地變更;屆期仍不指派或辦理變更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辦事處之登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