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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從事專利商標審查工作之聘用專業人員資格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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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從事專利商標審查工作之聘用專業人員資格辦法
第 2 條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審查專利、商標案件,依本法第五條聘用之專業人員得依其資格分別從事專利高級審查官、商標高級審查官、專利審查官、商標審查官、專利助理審查官及商標助理審查官工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07 日 )
EN
第 5 條
本局為因應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專業人員擔任專利、商標審查工作,其應具備資格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