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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保護會組織及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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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更生保護會組織及管理辦法
EN
第 2 條
更生保護會依更生保護法之規定辦理更生保護事業,對更生保護法第二條各款所列之人,實施更生保護,輔導其自立更生,適於社會生活,預防其再犯,以維社會安寧。
更生保護法
(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 )
EN
第 2 條
左列之人,得予以保護:
一、執行期滿,或赦免出獄者。
二、假釋、保釋出獄,或保外醫治者。
三、保安處分執行完畢,或免其處分之執行者。
四、受少年管訓處分,執行完畢者。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軍事審判法第一百四十七條,以不起訴為適當,而予以不起訴之處分者。
六、受免除其刑之宣告,或免其刑之執行者。
七、受緩刑之宣告者。
八、受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在停止執行中或經拒絕收監者。
九、在觀護人觀護中之少年。
十、在保護管束執行中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