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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看守所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 EN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看守所: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看守所,及看守所設置之分所、女所。
二、看守所長官:指前款看守所之首長,及其授權之人。
三、看守所人員:指第一款看守所之戒護人員。
四、家屬:指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與被告有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人。
五、最近親屬:指被告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稱家者,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
家置家長。
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
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