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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內容策進院董事監事及院長利益衝突迴避範圍及違反處置準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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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文化內容策進院董事監事及院長利益衝突迴避範圍及違反處置準則
第 2 條
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利益衝突迴避之範圍,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
財產上利益如下:
一、動產、不動產。
二、現金、存款、外幣、有價證券。
三、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
四、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
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董事、監事及院長或其關係人於文化內容策進院(以下簡稱本院)之進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
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
(民國 108 年 01 月 09 日 )
EN
第 17 條
董事、監事應遵守利益衝突迴避原則,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其利益衝突迴避之範圍及違反時之處置,由監督機關定之。
董事、監事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
本條例所稱關係人,指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