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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違規案件檢舉處理及獎勵辦法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案件,由運動賽事或活動舉辦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管轄。
運動賽事或活動舉辦地有多處時,由舉辦日期在先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管轄。
無法依前二項規定定其管轄權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
受理檢舉機關對檢舉事項無管轄權者,應於確認管轄機關後七日內移送該機關,並通知檢舉人。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民國 113 年 01 月 03 日 ) EN
政府應致力於保障民眾觀賞運動賽事或活動之權益,確保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正常流通。
將公開販售之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將該運動賽事或活動無票面金額票券定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由主管機關處每張票面金額或無票面金額票券區域對照所應販售票面金額之十倍至五十倍罰鍰。將全面或部分免費入場之運動賽事或活動免費票券定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由主管機關處每張票券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主管機關為調查或取締前二項違規事實,得洽請警察機關派員協助。
主管機關對於檢舉查獲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之行為,除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外,並得酌予獎勵。對於檢舉人身分資料之保密,於訴訟程序,亦同。
前項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之管轄、處理期間、保密、檢舉人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