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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董事監事利益迴避範圍及違反處置準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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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董事監事利益迴避範圍及違反處置準則
第 2 條
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董事、監事之配偶。
二、董事、監事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
(民國 103 年 01 月 22 日 )
EN
第 14 條
董事、監事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假借職務上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其利益迴避範圍及違反時處置之準則,由監督機關定之。
董事、監事相互間,不得有或曾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
本條例所稱關係人,指配偶或二親等內之親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