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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科學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育獎勵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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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運動科學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育獎勵辦法
第 2 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所定各年齡層運動科學之研究、發展及運動科學人才之培育相關成果或著作,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向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申請獎勵:
一、申請期間截止末日前二年內所刊登或發表之成果或著作。
二、申請人自行設定專題且經一定研究方法及步驟而獲致成果或著作。
三、教師升等論文或碩(博)士學位論文。
國民體育法
(民國 111 年 01 月 19 日 )
EN
第 26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獎勵各年齡層運動科學之研究、發展及運動科學人才之培育,並輔導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將運動科學運用於運動訓練;其獎勵條件、方式、撤銷、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