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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
各級主管機關依國教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得設立下列任務編組性質之國民教育輔導團:
一、國民教育中央輔導團(以下簡稱國教中央團):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立。
二、國民教育地方輔導團(以下簡稱國教地方團):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立。
各級主管機關依特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得設立下列任務編組性質之特殊教育輔導團:
一、特殊教育中央輔導團(以下簡稱特教中央團):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立。
二、特殊教育地方輔導團(以下簡稱特教地方團):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主管學校校數,合併設立國教地方團與特教地方團,並應兼顧組成人員類別之均衡。
國民教育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各級主管機關得商借公立學校教師組成任務編組性質、具專業自主性之課程及教學輔導團;其任務如下:
一、協助宣導並落實課程及教學相關政策。
二、統籌建置所屬學習領域及議題輔導資源,成為支援教師教學及專業發展之有效系統。
三、協助學校發展課程,提供教師課程與教學諮詢及輔導,以落實國民教育之實施。
四、研究發展創新教學方法,協助教師積極進行教學研究,增進教學效能。
各級主管機關得商借公立學校教師組成任務編組之組織,推動學生輔導諮商、科技與資訊教育、特殊教育、原住民族教育及其他相關教育事項。
前二項任務編組之組織、運作與教師資格、遴選、商借、培訓、獎勵、年資採計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特殊教育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之主管機關,得商借公立學校或幼兒園教師組成任務編組性質、具專業自主性之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及特殊教育輔導團,推動特殊教育。
前項任務編組之組織、任務、運作與教師資格、遴選、商借、培訓、獎勵、年資採計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各級主管機關為有效推動特殊教育、整合相關資源、協助各級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之執行及提供諮詢、輔導與服務,應建立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其支持網絡聯繫、運作方式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各級主管機關得於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或幼兒園,指定增置由主管機關統籌運用及調派之編制內特殊教育教師員額,用以協助辦理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鑑定評估作業,及辦理第一項所定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及特殊教育輔導團業務,或前項所定支持網絡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