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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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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EN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商品,係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依本法第四條規定所經營之商品,其內容包括保險單條款、要保書、保險費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所指定之相關資料。
簡易人壽保險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第 4 條
簡易人壽保險包括生存保險、死亡保險及生死合險,並得以附約方式經營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