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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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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施行細則
第 2 條
本條例第一條第一項所定現役中將以下軍官、士官,指現正在營志願服役之軍官、士官。大專畢業學生考選為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由常備兵選訓之預備士官,均不辦理考績,於退伍時綜合辦理一次考核。
前項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於服役期滿繼續留營服役,自核准支領志願服役待遇之日起,依本條例規定辦理考績。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
(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 )
EN
第 1 條
陸海空軍現役中將以下軍官、士官之考績,依本條例行之。
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規定服役期限不逾三年者,由國防部另定考核辦法行之,不適用本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