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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07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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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
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所稱第三人,指下列各款以外之人:
一、海岸巡防機關(以下簡稱海巡機關)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器械之對象。
二、執行職務之海巡機關人員。
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 (民國 112 年 05 月 17 日 ) EN
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器械,致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辦理。
前項情形,為海巡機關人員出於故意之行為所致者,賠償義務機關得向其求償。
海巡機關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器械,致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第三人得請求補償。但有可歸責該第三人之事由時,得減輕或免除其金額。
前項補償項目、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海洋委員會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