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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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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組織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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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組織法
EN
第 2 條
本署設下列單位︰
一、企劃處。
二、巡防處。
三、情報處。
四、後勤處。
五、通電資訊處。
六、秘書室。
七、勤務指揮中心。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966 條
財產權,不因物之占有而成立者,行使其財產權之人,為準占有人。
本章關於占有之規定,於前項準占有準用之。
強制執行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 )
EN
第 11 條
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權,其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為強制執行時,執行法院應即通知該管登記機關登記其事由。
前項通知,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交債權人逕行持送登記機關登記。
債務人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或法院之判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以債務人費用,通知登記機關登記為債務人所有後而為執行。
前項規定,於第五條第三項之續行強制執行而有辦理繼承登記之必要者,準用之。但不影響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