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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04 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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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警察獎章條例施行細則
本條例第二條第十一款所稱在職繼續期間,指受獎人員於警察機關(構)或學校(以下簡稱警察機關)自任職之日起,連續任職至請頒核算迄日止;年資之計算,均以日計;因休職、停職(聘)處分或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應予扣除。但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辦理留職停薪人員,由本職機關以本職辦理考績者,年資得予採計。
依本條例第二條第十一款規定請頒警察獎章者,須於警察機關在職繼續滿十年、二十年、三十年或三十五年以上。滿三十五年之警察獎章,於退休、資遣、辭職或死亡時頒給。

警察獎章條例 (民國 111 年 01 月 12 日 ) EN
警察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內政部頒給警察獎章:
一、辦理警政工作,於警察之建置、制度改進及教育,有特殊成績。
二、研究警察學術,有特殊貢獻。
三、防範制止暴動或其他重大事變。
四、舉發或緝獲內亂、外患或其他重大危害國家安全之犯罪。
五、緝獲所犯為最輕本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影響治安重大或特殊之案犯,保全人民生命財產。
六、緝獲脫逃人犯或在逃刑事被告,經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
七、查獲攜帶或藏匿之軍器兇器或其他危險物,情節重大。
八、查禁違禁品,有重大成績。
九、搶救重大災害,奮不顧身,著有功績。
十、盡瘁職務,足資矜式。
十一、在職繼續滿十年以上,成績優良。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民國 111 年 09 月 16 日 )
公務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留職停薪:
一、依法應徵服兵役。
二、選送國內外進修,期滿後經奉准延長。
三、經核准自行申請國內外全時進修,其進修項目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
四、配合國策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
五、經核准配合公務借調至其他公務機關任職,且占該機關常務職務之職缺並支薪。
六、經核准配合國家重點科技、推展重要政策或重大建設借調至公民營事業機構或法人服務。
七、受拘役或罰金之確定判決而易服勞役。
八、請病假已滿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延長之期限或請公假已滿同規則第四條第五款規定之期限,仍不能銷假。
前項第四款人員,以經行政院或行政院授權所屬主管機關認定屬配合國策,且經政府機關指派出國者為限。
第一項第五款人員,應具借調占缺職務之任用資格或依規定得予權理之資格,並由該職務之任免權責機關認定之。
第一項第六款人員,以經主管各該借調事由之中央二級以上機關、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依權責核定辦理借調者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