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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金發給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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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金發給辦法
第 2 條
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發給之遺族生活安全金,其基準如下:
一、執行勤務發生意外致死者,發給新臺幣一百萬元。
二、執行勤務時遭受暴力攻擊、或於執行救災(難)現場、救護現場、處理交通事故現場,發生意外致死者,發給新臺幣三百萬元。
前項遺族領受生活安全金順序,比照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相關規定辦理。
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條例
(民國 106 年 12 月 06 日 )
EN
第 4 條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執行勤務死亡其遺族生活之安全金。
二、執行勤務受傷、失能醫療、住院及復健之安全金。
三、執行勤務之其他生活、急難救助安全金。
前項各款安全金額、申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第一項因同一事由,已申請其他同性質濟助金者,應予抵充,僅發給差額;已達本基金所定給與標準者,不再發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