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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董事長董事與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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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董事長董事與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
第 2 條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以下簡稱資安院)設董事會,置董事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董事長,由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數位部)依本條例第七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資安院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數位部依本條例第八條規定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
(民國 111 年 01 月 19 日 )
EN
第 7 條
本院設董事會,置董事七人至十一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其中國家安全會議及國防部指派之代表為當然董事。
二、資通安全研究相關學者、專家或對資通安全有重大貢獻之社會公正人士。
前項第一款之董事,不得低於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
第一項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 8 條
本院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資通安全研究、會計、審計、稽核、法律或財務相關之學者、專家。
監事應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第一項第一款之監事,不得低於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
第一項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