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智慧財產法院法官甄試審查暨職前研習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廢
智慧財產法院法官甄試審查暨職前研習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申請甄試審查人員,係指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十三條第一項
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之人員。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民國 112 年 04 月 26 日 )
EN
第 13 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設司法事務官室,置司法事務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司法事務官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司法事務官一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具律師執業資格者,擔任司法事務官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