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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6/04 0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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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水利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二十六條所稱公共事業,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國防設備。
二、自來水事業。
三、公共衛生。
四、中央或地方之公共建築。
五、國營事業。
六、其他由政府興辦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事業。
水利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主管機關因公共事業之需要,得變更或撤銷私人已登記之水權。但應由公共事業機構酌予補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