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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前條第三款事業計畫,應就下列事項分別表明之:
一、用地變更規劃之事由。
二、用地變更規劃後之用途。
三、用地變更規劃之位置、範圍及其面積。
四、用地變更規劃後對該地區或該產業園區價值提升之貢獻。
五、土地、建築物使用計畫及依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規定興闢之公共設施及綠帶之土地取得、設置與管理維護計畫。
六、細部計畫,包括土地使用配置、建築物內部佈置、交通及停車規劃,並檢附變更前、後基地平面配置圖。
七、變更規劃之影響報告及改善計畫,包括交通、停車、用水、用電、景觀、水污染、空氣污染、噪音污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廢棄物處理。
八、財務計畫,包括開發資金來源、運用、償還及成本估計。
九、預計開發進度,包括預定開始、完成時間及分期進度表。
十、預期效益,以達成所提規劃目標之程度表示。
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06 日 )
為維護產業園區用地變更使用後之環境品質,申請人應配合園區需要,自行留設或興闢必要之公共設施,或按受益比例分攤園區所需增設公共設施用地之取得及興闢費用,並列入事業計畫書內。
前項自行留設或興闢之公共設施用地,如預期無法自行管理維護時,應於留設或興闢完成後即行捐贈予該產業園區之主管機關。
申請產業用地變更為社區用地者,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申請之基地經主管機關整體評估後,認不宜依本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辦理部分產業園區之廢止設置。
二、該產業園區之社區用地確已不敷使用,且全部社區用地面積未達該產業園區總面積百分之十。
三、申請基地座落產業園區之邊緣,基地四周不得超過兩面與工廠相毗鄰;毗鄰工廠部分,須自行留設五公尺以上寬度之隔離綠帶,並不得計入基地之空地計算。
四、社區內規劃之道路寬度不得小於八公尺,且必須留設至少單邊二公尺以上之人行空間。
申請社區用地變更規劃為他種用地者,應於申請前,與基地相鄰之住戶達成協議,並簽妥書面協議文件。
前項變更,如因此影響該社區用地四分之一以上住戶之使用者,則不得辦理變更。
申請人申請用地變更規劃,應於第十條規定公告受理申請期限內,檢具下列申請文件,向受理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事業計畫。
四、基地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
五、基地附近重要設施概略位置圖:以基地四周五百公尺內為主要範圍,比例尺不得小於二千五百分之一,內容包含相鄰工廠、學校、醫院、社區、觀光飯店、高壓儲氣槽、加油(氣)站、道路、市場、消防隊及其他相關設施。
六、依第十三條規定應達成協議者,須提出與社區內相鄰之居民達成協議之證明書件。
七、依第十四條規定要求,提出公用事業機構同意供水、供電及該園區下水道主管機關同意污水處理之文件。